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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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4
12pt" face=仿宋_GB23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发证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或政府网站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发证部门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
(三)企业建设改造燃气设施具体情况;
(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生产运行情况,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用工及社会保险缴纳信息等);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燃气事故统计、处罚情况、诚信记录、年度报告等事项。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发证部门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7日止。
 (作者:李志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