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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阅读:844次  2018-6-27

SNDR—2018-01004

绥政办发〔2018〕16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绥宁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项目工程质量和项目资金使用效率,切实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根据《绥宁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包括拆旧区(纳入增减挂钩的砖瓦窑、废弃工矿企业、空心村、易地扶贫搬迁拆旧区)和建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本办法只适用于本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工程管理

第四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协调领导指挥部统一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核查、验收备案等工作;县农业局负责项目新增耕地的质量评定;县财政和县审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管;乡镇政府负责项目实施监管,组织项目拆旧区的房屋、砖瓦窑等建筑物的拆除;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村委会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四议两公开”模式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区矛盾纠纷的调处。

第五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由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统一的合同模板,由项目建设单位(村委会)与项目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项目建设单位(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工作组、乡镇国土资源所要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划定项目的实施范围,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进行准确登记,并根据补偿标准制定补偿方案;存在有权属、补偿等争议的,要妥善处理好争议,确保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七条  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要切实做好施工设备、材料的采购,完成施工队伍的组织,根据规划设计编制项目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表。项目施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施工场地清理→表土剥离(30厘米)→犁底层回填平整压实(30厘米)→耕作层回填平整(60厘米)→田坎修筑→灌溉设施、生产道路修建→肥土覆盖→耕地细部平整→灌水试验。

第八条  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施工;对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在不增加施工预算的条件下,经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人员、乡镇管理人员现场鉴证同意后可以变更设计,按变更设计施工,并报县增减挂钩协调领导指挥部备案;对需要增加预算的施工变更,由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乡镇管理人员重新编制预算并报县增减挂钩协调领导指挥部批准后,再按变更设计施工。

第九条  没有进行规划设计的地块施工,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施工单位根据灌溉条件核定地块复垦方向(水田、旱土、林地等),编制简易施工方案和预算,经监理人员和乡镇领导小组审核,报县增减挂钩协调领导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隐蔽工程的施工需要事先经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现场工程量鉴证确认,报乡镇领导小组批准,报县增减挂钩协调领导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项目施工安全负责,要制定安全措施,避免出现安全事故,保障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村委会)对项目工程施工管理负总责。项目建设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组,专门负责项目施工管理,要建立项目施工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要加大矛盾纠纷处理力度,保障施工顺利进行,保障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   项目工程质量的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程序进行施工,在施工前要对项目区进行清场。属于砖瓦窑复垦的,要剥离表土、平整场地、压实犁底层、回填耕作层、耕作层细部平整,耕作层厚度要达到30厘米以上,土壤厚度达到60厘米以上。

第十四条  复垦成水田的,要修筑田坎,田坎宽度不得超过40厘米;复垦成水田的要能实现自流灌溉,复垦完成后,要进行灌水试验,不能储水的,视为质量不合格工程。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加强项目施工管理,加强项目质量的监管,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施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停工并整改,整改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对项目质量负责。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对不能按时完成施工的工程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项目工程监理的管理

第十七条  增减挂钩项目监理单位由县增减挂钩项目协调领导指挥部依法按程序确定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监理费用由业主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后,应组建项目工程监理部,按工程监理规范配足现场监理人员。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约定行使监理权限,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包括项目工程验收和项目验收并同步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县增减挂钩协调领导指挥部统一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县农业、县财政、县审计、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村民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和自验合格项目验收申报表;

(二)项目竣工报告;

(三)工程监理报告;

(四)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五)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六)土地权属报告;

(七)项目新增耕地质量评定报告;

(八)项目竣工实测图;

(九)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十)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资料。

项目验收合格后,县增减挂钩协调领导指挥部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项目复核,复核合格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确认。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情况、 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情况、耕种措施落实情况、资料整理归档情况。

第六章   土地权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权属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村委会)负责,乡镇指导协助;乡镇村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门工作组负责土地权属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前,项目建设单位(村委会)要对每一块实施的地块进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承包责任人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宅基地,还要对每栋房子的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等进行登记造册,作为各类补偿发放和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整应遵循原土地权利人权益不减少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调整前后面积、质量应保持一致或基本相当;

(二)调整土地位置应利于使用、管理;

(三)权属调整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

土地权属登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基本原则,土地权属登记完成后要在村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不调整土地所有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

(一)飞地、插花地;

(二)项目实施中因土地平整、道路、渠道、其他设施统一规划涉及不同所有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调整土地所有权的;

第二十八条  因田、土、路、渠等统一规划致使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状况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土地权属调整应当制定方案,充分征求权利人意见,签订权属调整合同。农民承包的土地的分配应当尽量不改变原发包地块的承包经营关系,确需调整的,要征得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复垦后,原则应当由原宅基地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若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不愿意承包经营的,由村委会另行发包,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根据有关规定调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绥宁县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增减挂钩项目协调领导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办、县纪委(监委)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