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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阅读:846次  2018-6-27

绥政办发〔2018〕10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绥宁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3月30日印发的《绥宁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绥政办发〔2015〕22号)同时废止。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0日

绥宁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扑火指挥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方案

    4.4  应急处置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火案查处

5.3  灾后重建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应对森林火灾,规范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绥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县城城区外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林区乡(镇)、村委会、工矿企业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主管本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2.1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县森防指由县委书记任政委,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民武装部部长、 县人大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县政协副主席、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财政局、黄桑保护区管理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监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局、县教育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农业局、县旅游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花园阁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森林公安局、县气象局、团县委、县电视台、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县森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火办),由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森防指

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的森林防火工作;统一调度全县森林防火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负责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工作,对在森林火灾扑救中的重大问题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负责全县森林火灾信息的统一发布。

2.2.2  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

对乡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本乡镇森林火灾应急保障资源进行调度,组织森林扑火队伍和社会力量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现场先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森防指报告;完成县森防指布置的工作。

2.2.3  县防火办

    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日常工作;监督各乡镇贯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部署和有关决定;组织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工作规划,修订应急预案;组织森林防火扑火方面的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综合管理系统、通讯信息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汇总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2.4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

县人武部:负责会同县林业部门搞好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的建设工作,根据森林防火、扑火工作需要,经常组织驻绥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协同地方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监察委:负责查处森林防火工作中的渎职、失职行为。

县委县政府办督查室:负责督查森林防火制度、措施等各项工作的落实,以及对森林火灾扑救和森林防火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的督查。

县公安局:组织公安民警、公安消防力量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必要时,组织通信部门为森林火场提供卫星通信保障;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按照县森防指的指示,组织实施火场交通管制。

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涉林防火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审查提起公诉等工作。

县人民法院:负责对涉森防火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依法予以审判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和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重要应急物资和交通运输的协调保障,维持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县财政局: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按照县政府领导批示,及时安排、调拨扑火救灾资金,保证森林扑火救灾需要;将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扑救重大森林火灾储备基金。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局:负责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安全监督工作。

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协助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落实免收森林火灾扑救中的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协调森林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协助部分森林火灾原因调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森林火灾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当森林火灾危及公路安全时,负责做好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警预报,特别是高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工作。

县广播电视台:利用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全县森林防火常识、预防以及扑救森林火灾中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及时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和森林防火预警警报;定期在电视上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森林防火期对各乡镇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措施的督查结果进行媒体曝光;对森林防火和火灾案例宣传报道把关。对扑救森林火灾中涌现的英雄人物进行宣传报道;对森林火灾肇事者的处理情况通过媒体及时告知于民。

县教育局:负责安排全县中小学校师生开展森林防火“四个一”宣传活动,并列入学校教学日程,使森林防火宣传在学校制度化。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灾民的生活救济和临时安置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烈士评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紧急医学救援、人员抢救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以及国家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

县旅游局:协调、指导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在旅游景区发生森林火灾时做好安全保卫和人员疏导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对农民农业生产中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县防火办日常工作,组织森林民警扑救森林火灾,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人员。

黄桑保护区管理处:负责保护区范围内森林防火宣传、规划、预防、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组织抢险扑火队伍。

花园阁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负责管辖范围内森林防火宣传、规划、预防、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组织应急抢险队伍。

共青团绥宁县委:负责组织发动共青团员、青年(不包括中小学生群体)突击队参与森林火灾抢险扑救。

县消防大队:组织消防官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或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火灾时,及时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县武警中队:协同地方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配合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线线路沿线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排除因电致灾安全隐患以及因电致森林火灾的抢险救援工作。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实行高森林火险地区联系责任制,负责联系地区的森林防火督查工作。

2.3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防指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由上一级森防指负责协调、指挥,事发地森防指分别指挥。县武警中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县森防指的指挥。县驻绥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县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发生地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预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测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灾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表示。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参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的标准执行。

Ⅳ级预警:全年。

Ⅲ级预警:全县20%以上乡镇连续干旱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重大节假日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全县20%以上乡镇连续干旱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3天以上的时期。

Ⅱ级预警:全县30%以上乡镇连续干旱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锋过境前2至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全县30%以上乡镇连续干旱25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5天以上的时期。

Ⅰ级预警:全县40%以上乡镇连续干旱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全县40%以上乡镇连续干旱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高火险天气7天以上的时期。

3.1.2  预警发布

县气象部门会同县林业部门制作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等渠道向预警地区和公众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县森林防火办设立监测预警中心,对全县森林火险进行实时监测。达到黄色以上预警级别时,县森防指立即向预警地区森防指下发通知,并发布预测信息。当火险等级发生变化时,县森防指应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

3.1.3  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防火值班调度,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了望监测,加强火险隐患排查,落实防火装备物资;县乡两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启动以下响应措施:加强24小时值班调度,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强预警信息宣传力度,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督查,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各级消防队伍和县武警中队进入临战状态,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原则上不得外出。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启动以下响应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实行入山防火检查,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区域进行蹲点督查,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各级防火工作人员处于高度临战状态。

3.2  信息报告

县防火办应将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县防火办值班电话:0739-7611214。

各村(居)委会在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及时组织扑救,并在1小时内报告县防火办。重大森林火情,必须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火办。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各乡镇森林防火办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2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县防火办。对发生《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8种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报告县防火办,由县防火办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每天向县防火办报告一次情况,有火报火情,无火报平安。

    4.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按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设定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

4.2.1  Ⅳ级预警响应

县和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4.2.2  Ⅲ级预警响应

在保持Ⅳ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4.2.3  Ⅱ级预警响应

在保持Ⅲ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要到各自联系的森林高火险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根据需要与可能,县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作业,降低森林火灾险情。

4.2.4  Ⅰ级预警响应

在保持Ⅱ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由县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实行党政领导和驻村干部分片包干负责制,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4.3  应急处置方案

4.3.1  一号处置方案: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单位或者接到报警的基层组织必须立即组织群众扑救,控制火源,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乡镇主要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当地干部群众、乡级扑火队、村级扑火队扑救。如发现火势难以控制时,必须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由县森林消防中队赶赴现场处置。

4.3.2  二号处置方案:当森林火灾难以控制或有迅速扩大、发展趋势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报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森林防火办主任,视情况立即启动相应预案:首先调动县森林消防突击中队、县森林公安局森林消防中队、县林业局森林消防中队及林业局干部职工扑救。

4.3.3  三号处置方案:下列森林火灾,由县人民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调动县联纸厂扑火突击队,县人武部民兵预备队,公、检、法、司干警以及武警、消防部队,驻绥解放军和县直机关各单位、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有生力量,并及时向市防火指挥部报告:

4.3.3.1  发生在县行政边界附近的重大森林火灾;

4.3.3.2  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的森林火灾;

4.3.3.3  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以及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4.3.3.4  火灾发生后1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3.3.5  因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的森林火灾;

4.3.3.6  其他需要县、乡人民政府或县、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4.1  扑救火灾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应立即就近组织乡镇半专业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前线指挥部必须掌握一线火情,制定周密扑火方案,确保人员和重要设施安全。扑火力量以训练有素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半专业消防队伍、义务扑火队等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不得动员老、幼、病、残、孕及其他不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4.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迅速有序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

4.4.3  救治和抚恤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实施现场救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4.4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现场指挥部全面验收,达到“无烟、无火、无气”,确认已彻底熄灭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5  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稿件,经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办核实后,由新闻单位按新闻纪律把关后发稿。

4.6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林木蓄积、人员伤亡、其人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方法和标准,按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5.2  火案查处 

对人为引起的森林火灾,由县森林公安机关对火灾肇事者进行侦查,依法进行处理。

5.3  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要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配备与森林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并依托和利用有线公用网,建立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6.2  队伍保障

县里要建立2支以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至少要建立1支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扑火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群众森林消防队伍。扑救森林火灾应以上述队伍为主,需要动用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或单位负责。

6.3  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实行县、乡(镇)分级负责制。要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各乡镇、林场、采育场等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4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所需支出。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森林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能力;加强森林火灾扑火指挥员、消防队员、值班员的培训,提升应急指挥和扑救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

7.2  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森林火灾信息,或在应急处置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更新

县防火办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8.2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办、纪委办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