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县城“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通知
SNDR—2018-01002
绥政办发〔2018〕8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县城“门前三包”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县城“门前三包”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绥宁县县城“门前三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推进省级卫生城市创建,搞好县城“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彻底治理县城“脏、乱、差”,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权责统一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门店)对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市容秩序实行全面包干。责任单位(门店)是指在县城范围内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住户、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建设单位。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沿街两侧的“门前三包”范围:宽度为从各自门前墙基至人行道路沿石(无人行道路沿石的至门前3米),长度为至毗邻单位(无毗邻单位的外延3米)。
2.市场的“门前三包”范围:自市场口左右各15米至人行道沿石。
3.机关单位、住宅小区“门前三包”范围:机关单位、小区围墙至人行道路沿石(或者小区围墙外3米内)。
4.施工现场和拆迁现场的“门前三包”范围:整个拆迁、施工现场围挡至人行道路沿石。
第四条 “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由县城管局负责具体实施,包括:“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与责任单位(门店)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建立运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所有“门前三包”责任单位(门店)均应服从县城管局对“门前三包”工作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县城区内各社区、村委会负责组建“门前三包”监督巡查队伍,对辖区内的“门前三包”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劝阻、教育当事人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向县城管局报告(电话:0739-7602263)。
第六条 县委宣传部和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予以曝光,积极配合“门前三包”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七条 各临街单位的门店出现产权和经营权不一致时,必须由单位和门店分别与县城管局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明确责任内容和奖罚措施,如不按要求落实“门前三包”管理规定,将追究单位和门店经营者的双重责任。
第八条 “门前三包”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包环境卫生:责任单位(门店)负责责任区内的保洁工作,设置有垃圾收集设施,并自觉将垃圾倒入环卫作业保洁车内或附近的垃圾中转站,做到单位(门店)内垃圾不外扫、不乱堆、不乱扔、不乱倒、污水不乱泼,餐饮行业油烟排放不超过环保达标规定。劝阻他人在责任区内乱倒垃圾、乱扔废物等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包市政设施:责任单位(门店)负责看管责任区内的市政设施(果皮箱、人行道板、行道树、公共绿地、护栏、管线井盖、变压器、公交车站、路灯等),劝阻他人在责任区内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包市容秩序:责任单位(门店)要严格做到归店经营(以门坎或卷闸门为准),不得占道加工、经营、堆物,临街橱窗排列整洁、美观,门前不乱牵乱挂、不乱贴乱画、不乱搭乱建、不违章停放车辆,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牛皮癣”,门店不得在店门前私自设置遮阳棚,凡设置遮阳棚的必须经城管局统一规划审批,做到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劝阻他人在门前摆摊设点、违章停车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
第9条 城管局每季度对责任单位(门店)进行两次检查评比,对检查排名靠前的三个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检查排名靠后的三个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电视台曝光。对门店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10条 将“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范围,对每次检查排名靠后的三个单位在绩效考核中予以相应扣分。同时评选出年度“十佳”经营户和“十差”经营户,给予通报和奖惩。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门店)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管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1.在责任区内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槟榔渣、塑料袋等废弃物的,每次罚款10元。
2.将垃圾、污水倒入责任区,倒入垃圾收集容器以外的,每次罚款20元。
3.在责任区内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摆放招牌和广告牌、吊挂物件的,每次罚款20-100元。
4.在责任区内墙面、电杆、护栏上乱贴、乱画者,每次罚款20元。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佩戴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县城管局在落实“门前三包”管理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县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凡对履行公务的城管执法人员进行谩骂、围攻、殴打、报复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4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办、纪委办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