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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什么是“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和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行为”?

  阅读:1180次  2018-6-25

政府采购知识100问之(三十一):什么是“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和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行为”?

答: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共列举了属于“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和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行为的”十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七)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九)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十一)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十二)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十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作者:杨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