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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八十七号令)第三十六条的“恶意串通”行为?

  阅读:1275次  2018-6-25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八十七号令)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关于“恶意串通”行为的7种具体情形如下: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其中第(七)种情形属于兜底条款,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都可以归属入这种情形。  

 (作者:杨通生)